性騷擾、性侵害幾乎無所不在。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各機關的申訴案件整理,每年都有2000多人被性騷擾,而受害者的平均年齡則是落在18歲~未滿30歲,以女性居多,危險職業族群則是以學生、服務業為大宗。而這只是有通報、有報警的,還有更多的性騷擾是在我們眼皮底下發生,我們卻默默隱忍、吞下。
妞編輯這次訪問勵馨基金會,讓大家更加了解「性騷擾防治」現在面臨的阻礙,以及我們能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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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處理性騷擾的法源有三: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當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一方當事人為校長、教職員工、或學生,且另一方為學生。例如:教師對學生、學生對學生、工友對學生、校園志工對學生……等等。
性別平等工作法:當性騷擾或性侵害之被害人具有「受雇者」、「求職者」、正職身份且在執行職務或求職時。例如:面試時、實習、兼職派遣、建教合作、主管對員工……等等。
性騷擾防治法:其他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或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觸摸罪時。例如:捷運上被陌生人毛手毛腳、襲胸摸臀…………等等。
當性騷擾發生時,受害者可以依據自己主觀感受(覺得被冒犯、污辱、不自在、不舒服)提出申訴,例如跟老師、輔導室老師、主管、雇主,或是直接去警局報案。
目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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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很簡單,但實際上申訴過程卻困難重重。勵馨基金表示:「在我們經手的很多個案中,發現最直接的困難點就是:
1.少了實體證據。性騷擾發生的當下大多是猝不及防的,很難有實體的錄音證據,調查過程幾乎只能靠當事者的敘述為主。但如果當事者的敘事不一致,或是不符合客觀認定的性騷擾條件,可能申訴就不會成立。
2.受害者提出申訴的話,在申訴過程他仍有可能與加害者處於同一個活動空間。假設是同事性騷擾,對方有可能只是調到別的部門而已,兩人還是有可能會遇到,這種『告狀』比『不告狀』的壓力還要大。
3.申訴過程太麻煩。有時候調查者會需要請受害者不斷還原事件過程,或是自行蒐證,這些都是受害者一個人必須面對的,需要花費很多的時間、經歷跟勇氣,但結果可能不如預期。
4.申訴過程缺乏同理心,他們可能會告訴你:『這只是玩笑』、『你太大驚小怪了』、『他沒那個意思』而把人給勸退。」
5.懲處太輕。性騷擾相關的罰責太輕了,大部分都是罰鍰,但都是上交政府,對受害者幾乎沒有起到補償作用,除非被害人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或是向被害人道歉、做社區服務、上相關的課程等等,幾乎起不了嚇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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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相較起來,性騷擾不似性侵害那樣受矚目、懲處也相當輕微。但實務現場發現,性騷擾帶來的創傷很可能不亞於性侵害,大家都應該同樣重視性別暴力所帶來的問題。」
營造性別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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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基金會提醒大家,性騷擾案件中幾乎沒有所謂的「跡象」或「特徵」,任何人都有可能是受害者或是加害者,可能一個無心的玩笑,或是大條一點神經,都會讓人不舒服或是覺得被冒犯。因此我們能掌控的就是「從自己開始,維護性別平等的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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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的道德標準皆不同,但不管對方是有意、無意,都要相信自己的直覺(覺得怪怪的、不恰當),就要向對方反應:「你的言行舉止讓我不舒服/我不喜歡你這樣做」,經過提醒、嚇阻,讓對方了解你並不容許這樣的行為出現。不及早提出警告,就有可能讓對方得寸進尺,以為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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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女大生的姦殺案,讓大家人心惶惶,但比起陌生人的隨機犯案,熟人的性侵、性騷擾更常見,大家也必須更勇敢為自己發聲、導正社會風氣。如果事件發生決定要提出申訴時,相關的舉證很重要。勵馨基金會提醒,需要的舉證包含:
1.詳細記錄事件發生的人、事、時、地、物
2.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
3.紀錄你曾經做過的抗議
4.紀錄你的感受
5.目擊者資料
6.現場證據(包含人證、物證)
7.錄音蒐證
性騷擾小劇場
公司同事愛開不恰當的黃色笑話、肢體碰觸、不當追求……(性騷擾之行為),受害者可以搜集1.實體證據(監視器、事前刻意錄音)/「2.傳訊息和對方對質,為過程留下證據。」這些都有助於性騷擾申訴成立。
Source: 勵馨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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