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際新聞版面都被「美國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判決」蓋滿,英法等歐陸大國將美國這個做法喻為「人權倒退」,許多人也認為這個判決彷彿在告訴女人「妳的子宮不是妳的子宮」,但也有人感到欣慰,很高興政府正在正視胎兒生存的權利。這次妞編輯帶妞妞們來看看美國與台灣的「墮胎法案」現況如何?為什麼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美國的墮胎法案
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中判決墮胎權是屬於隱私權的保護範圍,禁止各州全面限制婦女墮胎,但能以「三階段標準」為準則有條件限制墮胎。第一階段是懷孕前三個月,孕婦可以自行決定墮胎;第二階段是懷孕三個月後,能以「保護孕婦健康」為由進行墮胎;第三階段是懷孕七個月,此時胎兒已有「母體外存活性」(胎兒已經成長到可以在母體外生存),所以除非母親的生命健康遭遇危險,否則禁止墮胎。
但是2022/6/24,美國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裁定美國憲法將不保障墮胎權,而把墮胎立法權下放給各州決定。美國大多洲都嚴格禁止墮胎,其中奧克拉荷馬州更是裁定除非懷孕會嚴重危及母親生命(宮外孕等),則只要一懷孕就不可墮胎,若女性是遭到強暴而懷孕,則必須先上報執法機關,也就是你必須先報警證明自己受到強暴或亂倫,才可以申請墮胎。
台灣的墮胎法案
《優生保健法》寫明未成年未婚女子墮胎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成年單身女子可自行決定墮胎;成年已婚女子墮胎則需要配偶同意,而《刑法》規定介紹墮胎方法、工具可能會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22年初立法院擬《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修改部分法案,其中如果未成年未婚女子想墮胎,但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墮胎,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成年已婚女子墮胎不再需要經過配偶同意,而可以墮胎的週數則參考美國母體外存活性的準則,日後再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為什麼支持婦女有墮胎權?
支持墮胎權並不是認同「想墮就墮」,而是在合理的條件下,女人可以接收到墮胎的正確知識、母親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墮胎,且受到專業的醫師幫助。支持者認為墮胎是女人的「身體自主權」之一,在胎兒尚未有母體外存活性之前,女人的權利應該擺在第一,要能夠獨立選擇是否墮胎,而不是把子宮的使用權交給配偶或政府,女人的身體應該女人自己決定。另一個支持的理由是許多人都是意外懷孕,即使生下來不會對身心造成巨大傷害,但母親判斷自己無法給孩子好的生活環境所以才選擇墮胎,害怕一意孤行將孩子生下來只是苦了孩子也苦了自己。
為什麼反對婦女有墮胎權?
反對者最大的論點就是「胎兒的生命權」,反對者認為受精卵即是一個生命,如果我們不允許國民隨意剝奪別人的生命,那麼也就不該允許母親隨意剝奪胎兒的生命。但生命權在法律上並無一個具體的起始點,邏輯上我們先是人才有生命權(因權利是後天社會賦予的),但胎兒什麼時候開始才算是人?這點聖經教義給出了答案,他們認為一但成為受精卵就已經是獨立的人,也就有生命權,所以聖經也明文禁止婦女墮胎,他們認為生命自有上帝安排,違反自然法則會讓上帝蒙羞,還會下地獄。
墮胎權算是一個很新的道德議題,全世界都還沒有一個範本或指標可以參考,大家還在交流各種意見,而正反方的出發點不同所以有不一樣的立場,不知道妞妞們怎麼想?有沒有其他的想法呢?歡迎在底下留言一起討論哦!
sorce: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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