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的審判》
犯罪心理 嫌疑犯
你可以從一個人的臉看出他有犯罪嗎?
看看下面的這些人。哪一個人是因為強暴八歲女童而被判罪?哪一個是因為竊盜而被捕的走鋼絲表演者?又是哪一個因為殺羊而被判刑?
我們會盯著他們拱起的眉毛、彎曲的鼻樑、突出的耳朵看。我們會看著照片中人物的嘴唇:他們的嘴唇緊閉嗎?鎮靜嗎?還是害怕、生氣?這雙手的主人有戀童癖嗎?
我們停不下來。這些嫌犯的臉部照片裡有什麼東西揪住了我們,有一瞬間吸引了我們的目光,然後是再下一瞬間。
如果沒有仔細審視這些被告,我會覺得很難讀懂他們的犯罪。如果最近有一個嫌犯因為殘忍地殺害一位年輕醫師(在她家裡,而她的家離我們的街區不遠)而被逮捕,我所做的第一件事便是輸入他的名字,好讓我能夠看到他的臉。這好像很自然—損害發生的當下,這是一個必須的步驟:檢查一下他的輪廓,試圖釐清其中的意義。當我開始寫這本書時,我花了數小時鑽研紐西蘭在一八八七年到一八九O年之間拍攝的許多照片,這四張照片只是其中極小的一部分。
我不是唯一一個像磁鐵相吸一樣被這些影像吸引的人。還有許多書籍、畫展、政府資料庫和個人收藏、eBay 拍賣、CNN幻燈片和專屬的網站,都投入於蒐集嫌犯檔案中的臉部照片。它們到處都有:是我們最希望得到的,也是最不希望碰到的。
當然,它們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其中一部分是出於人們的窺淫癖。網路上還有各種「性感的嫌犯臉部照片」、「哭泣的嫌犯臉部照片」和「嫌犯臉部紋面照片」的搭配,十分具有娛樂性—如果是名人、留著奇怪的髮型,或是親身經受了法律強大力量的人,甚至還有各自的頁面。我們可以直視他們的眼睛、把他們畫成埃及豔后的造型或是浮腫的樣子。但我想,這其中應該另有深意吧。
他們的臉—和身體—或許透露了犯罪的信號和原因。
當一件可怕的事情發生,我們會尋找事前的預警。而且我們希望找到這個損害的源頭:是什麼讓一個人對住家放火、從背後開槍殺了一個人,或是性侵一名兒童。
讓我們再看看這四位紐西蘭人。最左邊那位—法蘭克.馬斯特斯(Frank Masters)—是強暴犯。其他人犯的都只是財產上的輕罪,從左到右依序是約翰.鮑威爾(John Powell,他殺了羊後偷取屍體,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阿利克.埃文.麥格雷戈(Alick Evan McGregor,竊盜罪,一個月徒刑)以及走鋼絲的表演者威廉.約翰斯頓(William Johnston,竊盜罪,三個月徒刑)。馬斯特斯是連續性侵犯,在一八八五年到一八八八年之間,他至少有四次因為猥褻行為而被判刑—更具體來說,是「在年輕女性面前裸露性器官」。
雖然所有受到馬斯特斯罪行影響的人— 被害者和她的父母、陪審員、法官、威靈頓(Wellington)周圍的社區—很久以前就都不在了,但是這個兒童強暴案件卻仍然攪得我們不得安寧。這個人為什麼會變成馬斯特斯呢?在他身上發生了什麼事?我們焦急地想知道,卻沒有什麼方法可以查出事實。
就算我們可以回到一八八九年十二月,和皇家大律師(Crown Prosecutor)互換身分,我們仍然不會知道當馬斯特斯犯下罪行的時候,他在想什麼。他真正的動機、他的狀態、他的衝動是什麼—它們一直到今天都還是跟當時一樣:被藏在一張留了鬍鬚、深色眼睛、禿頭的臉後面。
在法庭上,馬斯特斯解釋他糟糕的行為是出於一種強迫作用,但是呈現在法官和陪審員面前的證據卻很難解釋。在他第四次因為猥褻行為而受審的時候,馬斯特斯宣稱「當犯下這些罪行的時候,他好像不是自己的主人,而且在被逮捕之前,他都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根據律師的建議,法院命令馬斯特斯「接受醫學鑑定,看他的精神是否正常」。不過,約翰斯頓(Johnston)醫師—監獄的醫官—「認為他的……神智正常,只是有一些下流的習慣」。
因此,雖然馬斯特斯請求法院「採取一些步驟防止他再做同樣的事」,但他還是在不久之後就被釋放了,而且很快地在外面強暴了一個孩子。
根據報紙的報導,馬斯特斯在宣判時進入了「異常而且恍惚的狀態,語帶哭音地說了至少二十五分鐘以上」。「(他說)他一定是瘋了—一個徹頭徹尾的瘋子—所以根本停不下來」。除了「建議應該把他的『手腳都綁起來』、關進瘋人院之外,他還提出一個可以有效防止他再度犯案的極端手法」。他也想要做好,「能夠結婚,正正當當地過日子,不要像現在這樣」,但是卻有什麼—他的本性、他的命運—一再為他的生活製造麻煩。轉述這場審判的記者認為馬斯特斯只是在演戲:「他無疑地只是在裝腔作勢。」不過法官就沒有這麼確定了:「他無法判斷囚犯的精神是否真的異常。」
在這個脈絡底下,很容易覺得有某些方法、實務和經驗法則可以掀出隱藏在背後的真相:行為的真實原因、有罪的證據,或是一個已經墮落的靈魂。本書一開始所提到的「神裁法」就是這樣的一種機制。它會讓內心的邪惡表露出來。一個異端者可能會說自己是無辜的,但是沉進水裡之後,真實就會顯露出來了。
當然,我們並不總是依靠精心設計的儀式來揭露犯罪。的確,歷史上大多時候我們都只是靠自己的眼睛。我們會直覺地覺得罪犯長什麼樣子、他們的姿勢和行為看起來像什麼樣子。我們其實每天都會用到這種直覺,例如我們必須決定拿到零錢時要不要數、有人插隊時要說什麼、回家的路上要什麼時候過馬路。當你看著這四位受到控告的紐西蘭人時,這些連結便在下意識裡主導了你的選擇。我們的確會看封面來評斷一本書—雖然可能很難明確地說我們到底在看什麼、為什麼它會連結到犯罪。我們會說:「他看起來就像個強暴犯」,好像這就足以說明一切了。
認為一個人的臉部特徵會透露出他的個性,這個想法可以追溯到中世紀以前,不過一直要到十九世紀,才發展出「觀相術」,並用它來理解犯罪。對於當時的人來說,那真是一個革命性的時刻,從此可以解開許多謎團,丟棄那些落伍的作法。它透露出的訊息是:世界是可以被歸類、被解讀的,而科學和技術的進步可以改善社會。達爾文、愛迪生和達蓋爾(Daguerre)[譯註1]都告訴我們了。如果雀類的喙的弧度可以透露出牠偏愛特定種類的種子,為什麼一個人的鼻子有多挺,沒有辦法告訴我們他的內在動機是好還是壞呢?如果有人可以設計出一個機器,正確地比較每個人的鼻子,那麼,社會不就能為罪犯建立一個分類系統了嗎?消除犯罪看起來真的是可能的。
義大利都靈大學(University of Turin)的切薩雷.龍布羅梭(Cesare Lombroso)教授(他以前曾是佩薩羅(Pesaro)的精神病院院長)便是其中一個激動地喊出這個作法的人。龍布羅梭犯罪學理論的追隨者相信,用科學的方法可以識別出任何犯罪行為的根源。研究犯罪者的生理特徵是否和其他人不一樣,是他們特別有興趣的部分。
某一次重大犯罪的屍體解剖讓龍布羅梭有所頓悟。在那次解剖中,他對於眼前這些頭部的解剖結構(「殘暴成性的人」或是「粗笨大漢」的頭部結構)有多麼類似,感到十分驚訝:「當看到那個頭骨時,我似乎突然看透了罪犯的本質(如同在燃燒的天空下出現一片曠野)—原始人在繁衍下一代時,會把原始人性中凶猛的本性和內在的動物性複製給下一代。」現在擺在他面前桌上的,是對於犯罪這種禍患的解釋。在我們之中,那些似乎「只為自己、對於邪惡有著不能壓抑的渴望」的人、想要「毀滅生命」的人、在性方面敗壞的人,或是「因過分懶惰」而走向詐欺或是偷竊的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就是不同的。他們「生來就是犯罪者」—比較像動物,因為動物有這些行為很正常。如果要區別出這些「墮落的人」(他們天生就容易作一些犯法的行為),只能夠靠他們身體上的不同來識別—龍布羅梭說他們「有烙印」,透露出他們處於一個未進化的、動物的狀態。這不是一個全新的概念—其他人早在幾世紀之前就在思考人和野獸之間的連結(如同上方的木刻畫的例子),但是龍布羅梭精確地專注在這方面。他和他的追隨者開始仔細地確認和測量各種不同的身體特徵和比例—從是否有紋身到頭蓋骨的形狀—努力要讓犯罪可以按圖索驥。
只要拿面鏡子來,你就可以看看自己—而這也是龍布羅梭犯罪學理論的追隨者當時所作的。頭形尖嗎?下巴的線條分明嗎?鬍鬚只有一點點嗎?眉毛很淡嗎?這些都是犯罪者的特徵。
一連串出現的新科技,大大地幫助了龍布羅梭的研究計畫。有機器可以記錄一個人的腦容量和形狀;他的血壓;他的觸覺、嗅覺和視覺;他對於痛楚和溫度的敏感度;以及他說話的方式,還有其他許多事項。其中我最喜歡的發明,或許是路易士.弗里杰里奧(Louis Frigerio)的「測耳儀」(otometer),這個儀器是用來測量耳朵的直徑,以及它與頭之間所夾的角度—弗里杰里奧認為在所有的器官中,耳朵是用來標示一個人是否墮落的最重要器官。弗里杰里奧認為罪犯和精神病患擁有比較平且大、從頭部突出來的耳朵,其道理在於大猩猩和其他「低等動物」都有類似的耳朵。
如果要記錄罪犯的身體狀況,以進行客觀的比較,最好用的工具莫過於照相機。雖然照下嫌犯的臉部照片,最初只是用來追蹤罪犯—警察機構彙集「犯案者的照片檔案」,是為了方便他們自己在已發現的罪犯身上作記號—但是對觀相術有興趣的人,則產生了更宏大的計畫。法蘭西斯.高爾頓(Francis Galton)—一位英國的改革者、查爾斯.達爾文的表弟—發明了一個方式:拍下數張不同罪犯的影像,把他們重疊在同一張相片裡。旅館的小偷會長什麼樣子呢?高爾頓找來六位被逮捕的旅館小偷,為他們照相,然後把六張照片組合成一個原型。可以想像,這樣我們就可以在某人當真把第三隻手伸向受害者的大衣之前,先認出他天生就是個扒手。新的黎明即將來臨:我們可以憑記號認出犯罪,而且知道他這麼做是基於獸性。我們也許可以減少犯罪—甚至可以完全消滅它。
但這是徒勞無功的。高爾頓、龍布羅梭等人的研究的正確性幾乎是零。還有更糟的,他們這些突發奇想的理論助長了種族主義的意識型態,而且被用來為優生學的運動辯護(優生學運動是要藉著控管特定人群的生育,來達到根除犯罪的目的)。
看起來我們離箝制的過去已經大有進步:畢竟我們解放了達豪(Dachau)集中營[譯註2]。我們領悟到二十世紀前半葉的強制絕育是一個悲劇,也失敗了。對於那些仍然相信可以從一個人的身體推測出他的本質的人,我們也只會加以嘲笑。那些還這麼說的人—像是席維斯.史特龍(Sylvester Stallone)的母親賈姬(Jackie,一位頗有名氣的算命師,只要看一個人的臀部特徵就可以幫他算命)—也只淪為脫口秀的段子而已。
但所謂的進步大部分只是假象。雖然我們的確不再採信擺明的、公開的觀相術,但其實在私底下還是會看相,渾然不覺我們其實是在根據一個人的膚色、嘴唇太厚或是耳朵不對稱來評價他。這些評價沒有被指明出來,反而更具有殺傷力。龍布羅梭和高爾頓想要幫分類確立一個客觀、可以證偽的系統,所以專注在檢驗、測試和評價等與公眾相關的領域。而我們的法官則正好相反:十分地主觀,鮮少作仔細的觀察。
同樣有問題的是:當我們在考慮一個人為什麼會犯罪的時候,我們也會依賴一種只看外觀的「犯罪者臉部照片」的概念:我們會只專注在有如紙一般薄的、對於犯罪者的片面印象,而不去顧及周遭的狀況。一般來說,我們會認為一個人的行為來自於他的自由選擇—根據他固定的性格特徵、喜好和信念。當我們聽到一件令人髮指的事件—例如一件謀殺案—時,我們會立刻產生出一個虛擬的「犯罪者臉部照片」的概念:他一定是一個邪惡的人,為了滿足個人的欲望,寧可選擇漠視我們最重要的社會規範。我們不太會關注其他的偶然因素可能帶來的影響—像是他兒時可能暴露在含鉛的環境中,或是他在幫派中的同儕壓力—除非它們明顯到完全無法忽視(例如有人拿槍指著這位犯罪者的頭)。我們通常都會堅信自己心裡類似於「犯罪者照片」的簡單想像,這讓我們認為人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都是一樣的。一日為殺人犯,終身為殺人犯。
有時候這會是對的,不過通常不是—而且即使人們的行為真如我們所預測,也通常只是個巧合。我們用「犯罪者臉部照片」這個概念來解釋悲劇的事件,既扭曲也不公平。我們會認為大部分的罪犯彼此之間都獨立不相干,他們是理性的行為者,自己決定要追求一個貪婪、縱欲或是惡毒的結果。我們都低估了周圍的世界和我們大腦的運作動力—這兩者都意義重大,而且幾乎無法自行控制。我們又再次把注意力放在錯的事情上了。
我們所做的每件事都以大腦的軟組織為起點。
是什麼讓你可以讀懂這個句子中的每個字、理解它們的意思、記住前一段的內容、感覺到你拿在手裡的書頁或是閱讀裝置,並且決定繼續讀下一段?
答案就是神經元、突觸[譯註3]和神經傳遞介質。如果把這些電氣化學的相互作用都拿掉,結果就是我們將沒有想法、沒有情緒、沒有選擇、沒有行動。
就算是對那些沒有宗教信仰的人來說,這聽起來也不對勁。感覺起來,我們應該有某種像是「靈魂」的東西—獨立存在、有意義而且有理性—在指揮我們的行為。這個東西怎麼可能只是產生神經衝動、觸發並傳輸化學信號的神經元呢?這應該不太可能,甚至是完全不可能。但這就是事實。
沒有什麼惡靈命令馬斯特斯強暴一個八歲的女童,他有這個行為,原因在於他腦袋裡的一團三磅重的細胞。要理解犯罪行為,其中一個有效的出發點,便是考慮像馬斯特斯這樣的罪犯,他的大腦是否和「正常人」的大腦相異。
即使回到馬斯特斯的時代,在當時對這件事提出的各種解釋中,也有一個說法提到大腦的特定區域可能與某些特定的行為有關。或許最有名的例子就是二十五歲的費尼斯.蓋吉(Phineas P. Gage)—他是興建佛蒙特州的拉特蘭(Rutland)與伯靈頓(Burlington)之間的鐵路的工頭。
蓋吉的出名,要追溯到一八四八年的某一天—那是個既悲劇又奇蹟的一天。在那天,蓋吉用一根金屬棒在石頭中放置要引爆的火藥。他的行為(以我們今天謹慎的眼光來看,或許不能說完全意外地)觸發了一次突然的爆炸,十三磅的鐵片直接貫穿他的左臉頰,再從他的頭頂飛出來。
雖然前額葉皮質和大腦的其他區塊受到重傷,蓋吉卻奇蹟般地活了下來,而且大部分的身體機能和智力都保留下來。但是他的朋友也立刻注意到:蓋吉「已經不是蓋吉了」。他在意外發生之前是個謙恭有禮、討人喜歡而且盡職的人,但是在意外發生之後,卻變得懶惰、粗魯,而且容易發脾氣。大腦的某些特定部位受傷,似乎也改變了他的行為中某些特定的面向。
不過沒有證據顯示蓋吉曾經有犯罪行為,所以與馬斯特斯比較相關的例子,或許應該算是《神經病學文獻》(Archives of Neurology)裡報導的另一個例子—這發生在蓋吉受傷的一五O年之後。的確,有許多事件好像都在回應關於馬斯特斯的報告。
在二OOO年,一位已婚的四十歲維吉尼亞州學校教師歐夫特(Oft)先生—他之前從來沒有過異常的性衝動—突然開始蒐集兒童的色情圖片,並且,在不久之後還想要對處在前青春期的繼女作一些猥褻的行為。因為是初犯,所以他被引導接受一個十二期的住院療程,希望治療他的性上癮(sexual addiction)。只要有任何嚴重的差錯,他就會被送去坐牢。雖然他知道有這個風險(而且不想被關起來),似乎也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的,但他卻開始勾引療養院的工作人員和他發生性關係。
當然,歐夫特被取消了療程,而且隔天就被提交給法院;就在此時,他爆發了劇烈的頭痛,嚴重到他必須去醫院。但是一開始檢查他的神經系統,他就向房間裡的女性提出猥褻的要求,而且公開討論他怕自己會強暴房東太太。
因為他有明顯不正當的行為,所以醫生大可判斷他的頭痛只是裝的,真正的目的是想拖延被送進監獄的時間,不過醫生卻安排了腦部掃描。掃描的結果令人難以置信:他們發現了一顆像蛋一樣大的腫瘤,就在前額葉基底部的右邊(right orbitofrontal area)。
動手術割除腫瘤後的結果也同樣令人震驚:腫瘤被切除之後,歐夫特對於色情圖片的興趣頓失,而且一下子就完成了他之前一直感到很困難的嗜性者互誡協會(Sexaholics Anonymous)的療程。在七個月之後,他就被准許回家了。
歐夫特明顯復原了,但是事情卻還沒有結束。在二OO一年十月,他的頭痛又復發—而且他祕密蒐集色情圖片的行為也又出現了。這兩者是有關聯的嗎?果然,當醫生再次進行腦部掃描時,他們發現那顆腫瘤又長出來了。而且隨著在二OO二年二月進行的第二次手術,那些性方面的異常行為也再度消失了。
類似的例子,清楚說明了腦部的問題會對人的行為造成巨大的改變。不過我們必須知道:這麼明顯的例子是很少見的,而且軼事也只能告訴我們這麼多了。在大部分的時候,我們碰到的都是像馬斯特斯這樣的人—他做了某件殘暴不仁的事,不過腦子裡並沒有一顆很大的腫瘤或是破洞。如果要看犯罪者的神經系統狀況,比較好的作法是把許多人的腦部拿來作比較。
現有的監禁資料可以告訴我們應該關注的重點有哪些。例如:我們的監獄關了不成比例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人(包括精神變態和反社會人格障礙,這是美國精神病協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裡列出來有相關、但是更廣義的疾病)。精神變態者的特徵,就是你認為被關在牢裡的人都有的特徵:自私、作表面功夫、衝動、不老實、沒有責任感,而且對於其他人漠不關心或沒有同理心。雖然他們頂多占人口的百分之一到二,但是在全部坐牢的人裡面,卻占有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五的多數。腦部受到外傷的證據也赤裸裸地呈現出來:雖然監獄外的一般人只有不到百分之九有這樣的創傷,但是關在牢裏的人,卻有大約百分之六十的人至少受過一次類似的外傷。
雖然犯罪神經科學的基礎取向與早期的觀相術很類似,不過比起弗里杰里奧的測耳儀,我們的工具還是進步得多了。電腦斷層攝影(computed tomography,CT)和磁振造影(magnetic resonanceimaging,MRI)都可以瞬間了解腦部的構造。你可以想成是為我們的大腦內部照了一張快照:專照大腦內部的拍立得。它們的主要價值在於發現外傷、疾病或是異常。它們可以告訴你:這個人是否有一個像蛋一樣大的腫瘤,或是腦內的某個特定區塊的組織特別少。相反的,功能性磁振造影(function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fMRI)則會告訴我們,腦部的哪一個區域會在某些時間增加較多的含氧血—也就是說,當人們被問到問題,或是看著某些影像(例如成人和兒童的色情圖片)時,哪個地方的神經活動會比較頻繁。這個神經成像的技術讓我們可以了解腦部結構和人類活動(及行為)兩者之間的關係。
再說說前額葉皮質區。病理性說謊者、具有高度攻擊性和反社會人格障礙的人,這個區域的灰質都比較少。前額葉皮質區的受損也和暴力行為有關,腦部的這個區域如果血流減少,也會產生犯罪。相關的研究顯示,前額葉皮質區對於控制衝動十分重要,影響一個人是否可以審慎地對長遠的未來作出決定、把享樂向後延遲,和遵守規則。
前額葉皮質區機能障礙最奇怪的表現之一,便是如果有人傷到了腦部的這個區域,他或許可以分辨對錯,但是卻無法讓自己的行為符合道德。歐夫特先生的案例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是應該受到譴責的,但是他說自己沒有能力控制這些行為。
考慮到反社會的行為十分複雜,所以如果說大腦的其他部位也會影響犯罪行為,應該也不讓人驚訝。例如:杏仁核對於約束侵略行為就具有重要的功能。神經科學家認為這個區域對於了解其他人的信仰、意圖、欲望和情緒非常重要。因為它的功能在於察知別人所受到的驚嚇、恐懼和痛苦,防止我們傷害別人,所以如果它的運作出現了問題,一個人出現暴力行為的風險就會增加。我們一直都知道精神病患者有嚴重的同理能力的缺陷—不消說,他們的杏仁核的功能也比大多數人更不完整。
雖然我們會將每個部位分開討論,但其實腦的各個部位都是互有相關的,一個以上區域的功能不足,會造成特定的犯罪行為。以戀童癖為例,似乎就出自許多神經系統的缺陷,包括杏仁核和前額葉皮質區的問題,這些地方的問題會干擾一個人如何處理情緒的信號和性方面的刺激。
不過,出現異常或機能障礙的位置,會影響一個人犯罪的性質。前額葉皮質區有缺陷的人比較會犯下衝動或被情緒刺激的犯罪(例如:在被嘲笑之後,拿起瓶子打破對方的頭)。另一方面,杏仁核出現異常—不過前額葉皮質區運作正常—的人,則比較會從事經過計算、有針對性、而且不帶情緒的攻擊行為(花幾週的時間蒐集工具和跟蹤某人,最後才殘忍地殺了她、搶走珠寶)。這兩種機能障礙都可能導致最後的謀殺舉動,但是它們的神經系統結構和過程卻是不同的。
有些研究者認為這或許可以用來解釋「習得的精神變態」(acquired psychopathy)和「發展的精神變態」(developmental psychopathology)兩個相對照的行為—「習得的精神變態」多是因為立即的危險或是挫折而造成的攻擊反應,而「發展的精神變態」所做的攻擊行為,則多半是手段性的,是為了在最後達成完全利己的目的。有習得的精神變態的人是前額葉皮質區受損,讓他們很難管理自己的情緒反應,而有發展的精神變態的人,則是杏仁核的機能異常,所以他們無法正確地處理痛苦的信號。
電視劇和電影引導我們把精神變態者想成一個完全的惡魔(例如血腥恐怖片《月光光心慌慌》(Halloween)裡的麥克.邁爾斯(Michael Myers)),或是超級理性的行為者,出於選擇才做出慘無人道的事(例如漢尼拔.萊克特)Hannibal Lecter))[譯註4],但是科學為他們的行為提供了一個非常不同的解釋:是腦部的異常,使他們缺乏了我們其他人理應擁有的重要工具。我們將在後文討論,其實我們很不願意接受這個生物學上的說法,因為這讓我們對於罪犯的嚴厲對待變得沒有正當性。但是證據就是這麼告訴我們的。只要思考一下是什麼在一開始造成腦部的機能障礙:基因和發展方面的因素—而這幾乎不是受到影響的個人所能夠控制的。反對將犯罪者過分簡化成「犯罪者臉部照片」,這個概念就會得到進一步的強化。
有一些科學家認為人的反社會特徵中,幾乎有一半的變數都可以說是基因問題(而基因是與生俱有的)。事情是平等的,如果你有Y染色體,那麼從事暴力犯罪行為的可能性就高出數倍。精神變態者和有戀童癖的人都有不成比例的多數是男性。但也可能很難把基因的影響和社會因素區別開來:畢竟,男性和女性會有的經歷和受到的期待,本來就是非常不同的。
要說明基因和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單胺氧化酶A(enzyme monoamine oxidase A,MAO-A)應該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它可以使某些神經傳遞介質失去活性,而且是由單一基因所決定的。科學家認為如果你擁有這種製造比較少的酶的基因,在二十五歲之前犯下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就是其他人的幾百倍—但前提是你還曾在童年時期受到虐待。
一般來說,環境對於我們的腦部如何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懷孕、嬰兒和幼兒時期,對於我們未來是否會犯罪,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如果頭部受了傷的確會有影響,不過經驗也同樣會形塑我們,並增加我們將來觸法的可能性。
身體在建構一個健康的大腦時,如果發生了某些經驗,可能會使我們缺乏所需的東西。例如:有許多證據顯示胎兒在懷孕期或嬰幼兒時期的營養不足,會導致認知功能障礙。就連微量營養素都很重要:有幾個研究顯示如果微量元素(像是鋅和鐵)不足,會比較有攻擊性。
如果暴露在某些有毒的物質中,也會有影響。如果你的母親在懷孕時抽煙,你長大後犯罪的機率是別人的三倍。酒精中毒也有類似的影響。尤其干擾的是那些母親也無法控制的因素:如果你是在某個時期生於某個國家的某個地區,你可能會被曝露在重金屬的環境中,當你每次喝水和呼吸時,都增加了暴力行為的可能性。
例如,有愈來愈多的證據顯示,汽油造成的鉛中毒可能是一九六O到九O年代之間暴力犯罪激增的主要原因。背後的理論是一九四O和五O年代的兒童都暴露在汽車排放的鉛塵當中,使得他們的腦容量減少,而且機能異常,尤其是在前額葉皮質區的部分(這個詞又再度出現了,有暴力行為的人通常腦的這個部位都有異常)。因此,在二十年之後,這些高度暴露的人對於控管情緒和衝動的能力比較不足,於是造成了犯罪的結果。
其他重要的經驗也包括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你的父母、兄弟姐妹、朋友和鄰居是什麼人,都會有影響。如果父母一再辱罵小孩或是疏於教養,如果在學校遭到孤立,或是交到行為不良的朋友,都會增加一個人犯罪的可能性。
而許多這些風險因子又都有互相加乘的效果:一個過動的十歲孩子,智商不足,又與反社會的單親媽媽住在貧民區,媽媽的管教嚴厲,還會不時虐待小孩—這些都預示了少年犯罪的出現,他在十八歲之前出現暴力犯罪的機率,是另一個只有智商不足的十歲孩子的好幾倍。
就算基因和環境讓一個人只有犯罪的低風險,但是處於某個年齡層,會讓機會遽增。我們知道在刑犯的名單中,十幾歲後半和二十幾歲前半的人占不符比例的多數。英國最近的一項調查顯示:十六歲到二十四歲之間的暴力犯罪者,比其他所有年齡的人加起來都還要多。
有一種解釋是我們的大腦也會發展,就和我們身體的其他部位一樣,不過卻又比身體的其他部位來得慢。額葉—尤其是掌管判斷、決定和自我管控的部位—或許在人們完全成長到二十幾歲之前,都還不成熟。看著他們的大腦時,你會發現青少年比較不會考量行動的後果。他們快速作決定的結構還不夠成熟,這種結構讓成年人可以不必經過深思熟慮,就能避開可能有危險的犯罪活動。但如果是青少年,有時候會在衡量一件事的風險有多大時就迷失了:我應該把槍從口袋裡掏出來嗎?我應該對著那輛車丟這個瓶子嗎?我應該吸這口毒品嗎?有一個理論認為:一部分的問題在於如果前額葉皮質區的發展速度較慢,杏仁核(負責掌管情緒反應和反應處理)就會發育得過早,讓十幾歲後半的青少年很容易受到犯罪行為的引誘、被他們的情緒所左右。
從進化的觀點來看,青少年大腦的特徵和耗時的發展似乎令人感到不解,不過有些科學家相信青少年大腦最大的特色—追求冒險和嘗鮮—在我們祖先過去的生活中,可能是為了適應環境才發展出來的功能,是為了鼓勵青少年踏進這個世界、發展出新的社會連結、得到寶貴的新經驗,並且在競爭的環境中獲得成功所需要的機會。也許我們一直只想到年輕的心靈要付出的成本—想到酒精和藥物會過量、想到他會發生車禍、鬥毆,和被逮捕—而忘了這對於一個青少年大腦的益處:他會願意去經歷、與新的人相遇、求知若渴、願意感受,而且將知道這世界會提供給他什麼。
一個明顯的徵兆是在最近的案子中,大部分的最高法院法官似乎也根據科學證據,接受了少年的心智和成人的心智有著基本的差異。不論是「葛蘭姆訴佛羅里達州案」(Graham v. Florida)—該案宣告若不是犯謀殺罪的少年犯,不得科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是「羅珀訴西蒙斯案」(Roper v.Simmons)—該案宣告不得對未滿十八歲的罪犯科處死刑—最高法院都承認,青少年除了比較容易受到同儕和其他外在壓力的影響之外,心理上的發展也較不足,無法有負責任的表現。我們必須把這個新的理解推廣給每個人—不論老少—青少年的大腦功能都會讓他們面對特別的風險。
不過,在這場反對把罪犯簡化成「犯罪者臉部照片」的戰役中,讓最高法院和一般大眾相信犯罪通常只是神經系統有缺陷,只是戰役的一半。以往會說,犯罪行為的背後一定藏著可憐的個性或是邪惡的靈魂;如果要消滅這種神話,我們還必須建立一個觀念:即使是那些大腦沒有異常的人,也仍然會受到環境很大的影響,使得他們決定做出違反法律的事。基因、生物學和經驗上的因素使得某些人屬於犯罪的高風險群,但是大部分人的道德認同卻不是堅定不移的。我們所處的特定環境便能夠造成各種差異。
同一個豆莢裡的兩顆種子可能長成非常不同的兩棵樹。看看巴爾傑(Bulger)兄弟—詹姆斯(綽號白毛(Whitey))和威廉(被叫作比利(Billy))—就知道了。
他們一起在南波士頓(South Boston)長大,是詹姆斯.巴爾傑和琴.巴爾傑(James and Jean Bulger)的六個孩子中的其中兩個。詹姆斯(爸爸)在一場意外中失去了一部分手臂,他一直想找一份安穩的工作,他們一家人住在奧德港(Old Harbor)—這是新英格蘭(New England)的第一棟國民住宅建案。白毛、比利和杰基(Jackie,他們的弟弟)共用一個房間,一直到比利讀高中二年級,家中的女孩們都搬到走廊盡頭的一間房間。雖然這棟建築物裡一直充滿著毒品和絕望,不過奧德港還是一個雙親家庭的社區,貧窮但也努力地生活。巴爾傑一家擁有的不多,但他們是有尊嚴地和家人住在一起。
白毛一直留在家鄉,和美世街(Mercer Street)的混混們攪和在一起。他交朋友的對象都是一些蹺課的學生,他們會在一起打架,或做一些更糟的事。白毛在十四歲時第一次因為偷竊而被捕。很快地,他又有了竊盜、偽造、毆打、施暴和武裝搶劫的前科。
十四歲對於比利來說也是關鍵的一年:他在那一年決定離開家,到波士頓學院高中(Boston College High School)就讀,而不是和朋友們一起留在南波士頓。當白毛在到處打架、惹麻煩的時候,比利正忙著寫功課,或為了賺自己的學費,而到約翰和瑪麗.卡普(John and Mary Karp)的肉鋪子打工。之後,當比利進入波士頓學院(Boston College)就讀、正式進入學問的世界時,白毛因為搶劫銀行遭到追捕,最後被判了多年的牢獄之災。
這對兄弟在各自的路上愈走愈遠之後,各自的方向也漸行漸遠了。
比利接著進入法學院、寫了有關法律的論文,這帶他走向從政之路,成為一個具有影響力的政治家:國家的代議士和麻薩諸塞州的參議院議長。他在代議士的職位上致力於兒童虐待的議題,並投入教育和福利的改革等。之後,他又受聘為麻薩諸塞州大學(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第二十四任校長,而且得到了超過二十個榮譽學位。
那白毛呢?他在關了九年之後被放出來,成為波士頓勢力最大的幫派分子—在馬丁.史柯西斯(Martin Scorsese)得到奧斯卡金像獎的電影《無間道風雲》(The Departed)中,傑克.尼克遜(JackNicholson)所飾演的角色,就是受到白毛的啟發。奧薩瑪.賓.拉登(Osama bin Laden)被殺了之後,白毛就一躍成為美國的頭號通緝人物。在當局終於抓到他之後,他因為涉嫌參與十一起謀殺案、販毒、敲詐等罪而被判處兩個無期徒刑,再加上五年有期徒刑。
即使如此,我們不應該誇大這個例子:比利—就和其他許多二十世紀的波士頓政治人物一樣—並非毫無爭議,而且他沒有背叛白毛,反而拒絕協助警方逮捕白毛。不過,包庇護短和態度強硬的政治家,還是和殺人犯及毒販大不相同。而且,不論比利對於他這位哥哥有著什麼樣的感情,他在學業方面的努力、專業經驗,和他的日常生活,還是給了他一個完全不同的社會身分。
當然,也有可能白毛和比利的基因差異很大—畢竟,他們並不是同卵雙胞胎,而只是兄弟。也說不定在十幾歲的一次打架中,白毛的腦部受了傷,讓他在衝動控制上出了些問題。但是最合理的解釋,應該只是這對兄弟在各自生命中的重要時刻,碰到了兩個截然不同的環境。我們周遭的環境常常會造成十分重大的影響,幾乎足以抹煞性格這個因素。
想像一個當代的白毛。十六歲的他,臉上戴著面罩,手裡拿著一把槍、藏在夾克裡。要加入黑幫的入會儀式,就是去搶劫一個人—被他選上的那個人正走在他站著的小巷裡,小巷的牆上畫滿了亂七八糟的塗鴉。他做到了,而且在過程中用槍射殺了那個人—三個孩子的爸爸。
讀完這段簡短的敘述,我們大部分人已經在腦中勾勒出一個有著前因後果的故事,我們專注於那個男孩有缺陷的人格和他糟糕的選擇。不過,在這場不幸的犯罪中,現場狀況到底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呢?
在開始之前,讓我們先把狀況中的某些因素(一定不會構成原因的因素)排除在外—例如:他所戴的面罩。犯罪者為什麼要戴面罩?一般認為是當壞人想要做壞事時,會套著長襪或是巴拉克拉法帽(balaclava)[譯註5],來遮住他們的臉,讓他們得以為所欲為—破門竊盜、搶劫、強暴或是謀殺—而不會被認出來或被抓住。那是一個工具,幫人達成他所選擇的結果。
這看起來不會有任何爭議,不過研究者最近發現面罩本身就可能是有害行為的源頭。這個實驗是以一群在萬聖節派對中玩遊戲的小學生為對象—研究者先讓他們穿平常的衣服,然後換上萬聖節裝扮,接著再換回平常的衣服。在有「匿名」效果的第二次遊戲中,學生們明顯地比較具有攻擊性,但是在他們拿掉面具進行最後一輪的遊戲時,攻擊性又消失了。真正有影響的似乎是這群孩子的裝扮,而不是他們原有的個性—一項被認為與人類學有關的研究也發現,某些社會的戰士在出征時會戴上面具,或改變他們的外貌,而這些戰士就會非常傾向於殺害或是凌虐他們的戰俘。
接下來,研究者決定看看如果有裝扮(匿名),孩子們會不會真的做出什麼犯罪行為。在實驗中,孩子們到各家去提出「不給糖就搗蛋」的要求,他們進入的人家裡面會有一個碗裡放著糖果,而另一個碗裡則放滿硬幣。開門的人會告訴孩子:每個人都可以有一顆糖果,而如果孩子們發問,就告訴他們硬幣是要捐出去的。
如果在這時候,開門的人離開孩子、走到另一個房間去,這群孩子會怎麼做呢?
嗯,有許多孩子會把糖果偷走,也會偷錢。有幾組人還把整個碗都拿走。不過有一個有趣的轉折:實驗的某一個設計讓開門的婦女先問孩子們的名字和住處,這群孩子就沒有偷拿東西。面具帶來的匿名效果被破壞了。
現在想想現代白毛在犯罪時會用的另一個工具:槍。我們都聽過這個說法:「槍不會殺人;殺人的是人。」[譯註6]就算有些人對於美國全國步槍協會(NRA)極度地不信任和輕視,這個貼在汽車保險桿上的標語還是有一定的道理:畢竟,槍是沒有生命的。它們不可能有能力影響一個人的行為。
直到有研究證明它們是可以的。
帶著武器可能會讓我們發生改變。在一個研究中,每一位受試者都獲得了一把玩具槍,或是其他非武器類的東西(例如一顆球),他們要拿著那個東西,同時螢幕上會出現不同人的照片。受試者被告知:如果螢幕上出現的人拿著槍,他們應該趕快用自己手上的東西對準螢幕;而如果螢幕上出現的人拿的是手機、錢包或是鞋子,他們手上的東西應該對著地板。
結果令人十分震驚。只是手上有沒有拿著槍,就會影響受試者判斷一個人的危險程度。只要手裡有槍,受試者(比起那些手裡只拿著一些無害東西的人)舉槍瞄準螢幕裡的人的次數就會大幅增加。而且,如果槍只放在實驗室裡明顯可見的地方,不會造成什麼影響;受試者必須拿著它。
最好的解釋是:用槍作為指示物(pointer),會讓人把模糊曖昧的東西也認知為槍,因為認知和計畫行動在腦中是共用同一個過程。如果手裡握著槍,會讓世界看起來更充滿威脅,隨時都可能發生致命的結果。
就連周圍的景觀—被噴漆的巷弄、排水溝裡的垃圾、一排廢棄的房子—都可能影響現代白毛的行為。回到一九八O年代早期,喬治.凱林(George L. Kelling)和詹姆士.威爾遜(James Q.Wilson)提出了「破窗效應」理論(“broken windows” theory),這是指潛在的犯罪者會從環境中獲得線索:「如果建築物的一扇窗戶破了,而且沒有人管它,其他窗戶也很快就會破了……一扇沒有修補的破窗戶是一個信號,表示沒有人會在意,所以就算把其他窗戶打破,也不會怎麼樣。」隨地的垃圾、荒廢的建築物和燒壞的汽車也會鼓勵犯罪行為嗎?有一段很長的時間,我們認為這只是隨便說說,不過,最近的實驗研究開始支持凱林和威爾遜的想法。
在一組實驗中,荷蘭的研究者發現在一個真實的社區裡,只要製造出一點非常輕微(但是人們看得到的)的脫序,就會改變人們的行為。如果出現更多塗鴉,就會明顯地有比較多人偷五歐元的紙幣(如果可以看到它附在一封被塞進郵筒的信裡)。當實驗者違法地把腳踏車鎖起來(而且大家都可以看到),就會有超過三倍的人擅自進入一個明顯標示「禁止進入」的區域。
一個比較正面的發現是:城市中的綠色空間可能會有相反的效果。犯罪不會潛藏在灌木叢裡。的確,在費城—我的家鄉,最近的研究發現有樹、灌木林和草地的地方,犯罪會比較少,尤其是搶劫和施暴。
就算我們同意背景會成為某個事件的原因,我們還是很難相信,只因為現場的某些因素,就會讓一個人犯下非常凶殘的行為—例如殺害一個人。不過事實上,心理學上最有名的一系列實驗的結論,都幾乎可以證明這件事。這系列的實驗只問了一個簡單的問題:多少比例的人會只因為另一個人在考試時答錯了答案,就對他施以可能致命的電擊?
雖然邏輯告訴我們,只有殘酷成性的虐待狂才會按下電擊按鈕,但是斯坦利.米爾格拉姆(Stanley Milgram)卻發現:如果實驗者指示他們這麼做,有百分之六十三的實驗對象都會持續對對方施以電擊,直到上限四百五十伏特。更有趣的是,只要米爾格拉姆改變環境中一些不太重要的因素,就可以讓服從這個指令的比例在百分之零和九十二.五之間變動。受試者有先看到前兩位受試者都拒絕接受指令嗎?如果有的話,服從度會陡然急降。要受試者繼續進行實驗的指令,是出自一位穿著灰色實驗室大褂的科學家、還是非專業的行政人員呢?如果是科學家的話,絕大多數受試者都會服從。實驗是在耶魯大學、還是在康乃狄克州布里奇波特(Bridgeport)的一個私人機構裡進行呢?如果是在布里奇波特的實驗室,會施以電擊的人數就低得多。
我們都想要相信殘酷的罪行一定是由凶殘的人做的—這些人和我們根本不是同一類人。但其實不是這樣的。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把邪惡描述成「平庸」的言論十分著名,它背後也受到心理學的支持。鄂蘭為《紐約客》(New Yorker)採訪並報導納粹戰犯阿道夫.艾希曼(AdolfEichmann)的審判,但在觀察整個審判程序時,讓她印象最深刻的,卻是艾希曼看起來是如何地普通。在她眼前的這個人做了極端駭人聽聞的事—負責執行所謂的「最終解決方案」(Final Solution)[譯註7]—但是他看起來卻完全不像個魔鬼。雖然後續的研究顯示,艾希曼是個比他裝出來的更激烈百倍的劊子手,不過鄂蘭這個更一般性的短評還是流傳了下來。
我們大概很難接受這句話背後的含意:我們都有可能做出傷害別人的事,我們都可能是罪犯。不過這對於我們自尊的威脅,事實上還要嚴重得多。承認科學的結果,就表示我們失去了重要的掩護。如果當場的情況對於攻擊行為扮演著這麼決定性的角色,我們便不能夠再自稱為局外的旁觀者了。如果我們決定不對武器加以管制,如果我們選擇離開日益衰敗的周邊社區,或是削減婦女、嬰兒和兒童的營養方案,如果我們讓貧民區的青年沒有太多選擇、只好加入幫派,我們便和最後發生的犯罪脫不了關係。
所以,如果說駁斥罪犯們有著「犯罪者臉部照片」這個概念,會有什麼最重要的影響,那就是除去了橫立在我們和那些被我們關起來的人之間的界線。這並不容易,但是對於一個正義的法律體系而言,卻是不可或缺的—我們將在本書的結尾時回到這個主題。如果我們評斷一個人有比別人高得多的犯罪可能性,是因為他的基因不好,或是因為腦袋被打過,這讓我們比較容易對犯錯的人感到同情、比較容易原諒他們、幫助(而不是傷害)他們。而如果我們知道是環境的力量讓我們都可能犯下可怕的罪行,我們就突然有理由改變環境,以確保沒有人會誤入歧途。
去除了「犯罪者臉部照片」的想法,我們在看法蘭克.馬斯特斯、約翰.鮑威爾、阿利克.埃文.麥格雷戈和威廉.約翰斯頓的相片時,就會用不同的眼光。嫌犯臉部特寫的真實照片將不再是我們感興趣和好奇的對象。我們會看到它們真正的本質:對於我們未完成工作的提醒。
[譯註1]路易.雅克.曼德.達蓋爾(Louis-Jacques-Mandé Daguerre,一七八一~一八五一),法國發明家、化學家和藝術家,因發明達蓋爾銀版法(又稱達蓋爾攝影法)而聞名,被視為現代攝影的發明者之一。
[譯註2]納粹德國建立的第一個集中營,位於德國南部巴伐利亞邦的達豪鎮附近,最初目的是囚禁政治犯。達豪集中營啟用於一九三三年,並於一九四五年由美軍解放,同時發生達豪大屠殺。
[譯註3]兩個神經元的相接處。
[譯註4]湯瑪斯.哈里斯(Thomas Harris)所創作的懸疑小說系列中的虛構人物,曾出現在多部電影中,包括一九八八年的《沉默的羔羊》(The Silence of the Lambs),二OO一年的《人魔》(Hannibal),二OO二年的《紅龍》(Red Dragon),以及二OO六年的《人魔崛起》(Hannibal Rising)。
[譯註5]一種在從事戶外運動、執行警備勤務或非法活動時常見的頭套,其特徵是戴在頭上時僅露出臉的一部分。該詞彙來自於一八五四年克里木戰爭中的巴拉克拉法戰役,當時英國騎兵配戴這種頭套以抵禦寒冷海風。
[譯註6]原文為Guns don’t kill people; people kill people. 這是美國的全國步槍協會的口號,在美國被大量地貼在汽車保險桿及臉書動態上。
[譯註7]指納粹德國在二次大戰期間進行的系統化種族滅絕行動,其高峰被稱為「納粹大屠殺」(Holocaust 或Shoah)。據估計,「最終解決方案」的受害人數在一千一百萬到一千七百萬之間,約有六百萬人為猶太人,其餘則是共產黨人、同性戀者、羅姆人、戰俘、異議分子等。
【延伸閱讀】
好書不寂寞~
妞書僮來推薦一下這本像精彩的犯罪推理短篇小說集,但書中情節卻都是真人真事的書。
讓心理學與神經科學告訴你,為何司法判決還是這麼不公平...(啊嘶~註解好多喔~離題)
本文摘自《不平等的審判》
出版社:臉譜出版
作者:Adam Benforado
譯者:堯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