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國中孩子情竇初開、臉紅心跳的戀愛心情,可能變調為跑法院、面臨7年以下的刑責。根據《刑法》227條,如果跟未滿16歲的孩子發生性行為,即使互相認定是男女朋友,沒有「被強迫」的事實,就可能面臨7年以下刑責,嚴重程度可以說跟運送、販賣毒品差不多。
保護孩子身心的《刑法》實務上造成身心受創
「《刑法》227條,原本是為了保護未滿16歲孩子的身心健全,但實務上卻很多兩情相悅的小情侶,因為兩方家長互相提告,有可能造成孩子陰影。」長期接受未成年孩子家長委託的宇皓法律事務所律師鄭嘉欣表示。
勵馨基金會台北分事務所主任王淑芬指出,常見初嘗禁果的小情侶皆未滿16歲,雙方家長氣急敗壞互告性侵,但是小情侶面對家庭、同儕與法院調查的壓力,不少孩子產生身心症狀,憂鬱症、恐慌症等。她擔心,孩子談個戀愛卻吃上官司,身心受創。
許多法界人士也認同,在情投意合的狀況下,是否要用「《刑法》」這麼重的法律來規範孩子的戀愛,的確有討論空間。因此,婦女新知偕同勵馨基金會等長年關注婦幼權利的民間團體,提出草案希望將《刑法》227條之1修改為,「在兩情相悅的前提下,18歲以下,年齡差距3歲以內者,不罰。」
談戀愛吃上官司 親子關係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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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座談會中,邀請法官、前檢察官及律師集思廣益,他們都不約而同表示,家長為了未滿16歲的孩子談戀愛動輒互告、頻繁上法院,對親子關係的傷害極大。曾任檢察官現為律師的鄭嘉欣分享實務經驗,國中女生一再表示不想告男友,但爸媽很生氣、堅持提告、絕不退讓,「出完庭之後,看到女孩一個人默默離開,原來她不想跟爸媽說話,他們在冷戰。」家長強烈反對、堅持法院見,可能把這些「羅密歐與茱麗葉」的小情侶,從親子關係裡越推越遠。
「每次提到《刑法》草案要修成『不罰』,家長就很生氣,覺得法律無法保護孩子。」王淑芬苦笑著說,她認為,更重要的應該是前端的性教育、身體自主權等重要觀念的實踐,及早讓孩子了解尊重自己和別人的身體,以及性行為背後的責任,才不會讓孩子自行摸索卻誤闖禁區,突然就要面臨法律責任。「青少年過早性行為的問題,動用《刑法》處理效果並不好,因為事情已經發生了;孩子一犯錯就用國家級刑法來約束、審判他們,並不公平。」
不罰,不代表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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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罰,孩子會懂得負責嗎?王淑芬強調,不罰,只是不進入司法程序,不代表不教。「應該回過頭來思考,進入學校的性平通報環節之後,老師、社工和家長,一起讓孩子知道該負什麼責任,而不是把他們丟出去讓法官教。」推動草案修法的背後,民團認為當孩子在兩性關係上有了差錯,應由學校、社工、輔導老師和家長等資源,一起接住孩子,告訴他們正確的知識和態度。「我們鼓勵家長跟孩子一起學習性教育,也要思考孩子為何要向外尋求『愛的感覺』,親子相處氣氛好壞,也會影響孩子戀愛時的選擇。」王淑芬表示。
婦女新知董事暨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郭怡青也補充解釋,這次的倡議是針對「兩情相悅」的小情侶,而不是強制觸碰、違反意願的性侵行為,「只要是違犯意願的性行為,無論幾歲,一定是犯罪,不適用《刑法》227條,會有其他條文將此人定罪。」
比起事後重罰,性教育才是關鍵
此外,年滿18歲的行為人,跟未滿16歲的孩子有性行為、猥褻的事實,不管兩方是否同意,滿18歲者一定會面臨罰則。在修法草案中,對18歲以下的小情侶雖然不罰,但會根據孩子的狀態、用學校和社工等資源,做強制教育的處置。「草案不罰只代表孩子不必進入司法程序,並非不處理,要給孩子的教育會在此時介入,並有一定的強制性,譬如會有定期時的輔導課或是社工面談等,也會需要家長一起配合。」郭怡青說明。
當孩子邁向青春期,對自己的身體、兩性關係和情慾等有所好奇,民團認為,與其用《刑法》讓孩子在發生事情後,整個家庭都接受震撼教育,不如先教導青少年懂得尊重自己和他人。王淑芬也以未成年青少女懷孕的數據說明,在性教育資源較多的都市,比照性教育不普及、兩性觀念相對保守的偏鄉,「偏鄉的未成年青少女懷孕的數字,比都市要多。」可見,妥善、適當的兩性教育,比起什麼都不教,是比孩子自己胡亂摸索而擦槍走火更有效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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