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今年1月時才剛結婚,現在還是個新婚新娘和丈夫感情也十分甜蜜,但她卻已經決定要在11月1日死亡,到底發生了甚麼事?
29歲的Brittany Maynard年初結婚時感覺頭痛症狀越來越嚴重,去檢查後發現腦中有腫瘤,4月時被通知那是多形性膠質母細胞瘤(glioblastoma),一種腦瘤當中最致命的形式,並且被通知只剩下6個月存活。
此外,醫生也告訴她這種病症到後期的各種症狀,以及治療所可能帶來的折磨,因此Maynard做出她此生最勇敢的一個決定,那就是親自選定死期正向面對死亡。
她和她的丈夫以及家人搬遷到美國的奧勒岡州,因為奧勒岡州在90年代時即公投通過《尊嚴死法案(Oregon Death with Dignity Bill)》,醫生可以開藥方幫助病人結束生命。同時前提條件有像是必須是不治之症、情況無法回復、會在6個月內死亡、經由兩名醫師核可等等。
「我身上沒有任何一個細胞想要自殺或是死亡,我很想活下去,我有多希望存在著可以治癒我的療法,可是並沒有。」Maynard表明這並不是一場自殺,既然得不治之症是她無法選擇的,那她至少希望能選擇讓自己平靜安寧的死去。
Maynard是獨生女,對於她的家人來說這樣的決定也是相當煎熬,但因為他們也都陪伴在Maynard身邊並了解病症越後期的各種可怕情況,因此他們決定支持女兒的決定。
而死期訂定在11月1日是因為她丈夫的生日是10月30日,她表示很希望能幫丈夫慶生,並在兩天後於他們臥室的床舖上,在親友的陪伴與圍繞下祥和的離開這個世界。
而在她生命即將終結的這1個月裡,她仍然照常散步過著平凡的日常,同時也致力於和非營利組織”Compassion & Choice”合作舉行網路影片活動,希望能在美國推廣《尊嚴死法案》。
Maynard說:「我相信這是具有人道關懷的法案,它應該是一個選擇,並且不應只讓少數美國人享有這樣的權利,這樣並不公平。」、「並且假如病人心意轉變隨時都可以停止,是很人性化的。」
人們對於死亡總是有許多恐懼以及抗拒,雖然大家都希望能把死亡看得很輕,但實際上那是相當沉重的事情,因此當奧勒岡通過法條時其實也引起相當多爭議,而其中一段為法條辯護的文字如下:
「一說到自殺就會使人聯想到那些也許因精神有毛病而輕生的人。我們這裡說的不是希望提早結束生命的健康人,而是身患絕症的病人。他們往往要面對無法遏制的巨大疼痛。他們遲早是要死去的,問題是以什麼方式死去,是以一種可以給予他們尊嚴和平安的方式死去呢,還是讓他們被迫忍受長期的疼痛煎熬之後在失去人格和自我控制的情況下死去呢?這類案子真正涉及的是個人選擇權的問題,問題在於以哪種方式死亡應該由誰來決定,是應該讓醫師或家人來決定呢,還是應該讓病人自己來決定呢?奧勒岡法律把決定權交給了個人,這麼做是理所當然的。」
雖然我們總是不捨愛的人離開,但其實看他們被病痛纏身折磨,也許我們的不捨並不會比讓他們離開更小。
註:本文之影片及圖片版權皆屬Youtube開放資源,上傳者並非妞新聞或編輯,若影片遭移除敬請見諒!